中國新網絡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自十月生效:個人裝置、VPN 與錢包應用可能遭警方檢查並存取資料
目錄
你可能想知道的事
2026 年的新規如何改變了可被檢查的對象以及警方可使用的技術手段?
日常工具——VPN、自我託管錢包與行動應用程式——現在是否可能觸發現場檢查或鑑識存取?
主要議題
2026 年 8 月 7 日,中國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網絡空間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該辦法於 7 月 1 日內部會議通過,將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生效。新辦法共 23 條,取代 2018 年的相關規定。其核心影響在於擴大了可被檢查的主體範圍以及公安機關可採取的技術與現場權限範圍。
相較於 2018 年規則主要針對有限的網路服務提供者,2026 年的新辦法明確將網絡運營者、數據處理者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列為可檢查主體。簡言之,法定適用範圍現在不僅包含公司與平台,也涵蓋處理或處置特定類型資訊的個人。因此,與敏感資料互動或傳輸敏感資料的普通公民、自由職業者與小型商戶,可能被納入監督對象。
檢查機制分為遠端網絡巡查與現場核查。檢查機關可進行例行、定期檢查,以及基於特定情況的針對性專項檢查;在重大活動需加強保安時,亦可實施強化檢查。重要的是,新辦法授權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對被檢查設備實施漏洞檢測與滲透測試。這些技術手段——過去常在正式刑事調查中使用——現在被列為日常監督活動中可使用的工具。
實務上,許多使用者視為日常的行為——使用 VPN 存取境外服務、維護自我保管的加密貨幣錢包、或連接外國交易所——可能會被規定歸類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行為。文本中對檢測、審查與複製權限的明文承認,為公安人員可能已非正式執行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隨之而來的是隱私與法律觀察者的擔憂,因為過去需要立案或取得令狀的權力,現在被納入檢查的日常工具箱之中。
關鍵要點: 新辦法降低了程序門檻,允許在例行監督中採用某些具侵入性的技術措施,實際上擴大了對個人裝置的操作範圍,無需歷來在刑事案件中所要求的前置條件。
另一項顯著變化是司法管轄的下放。當被檢查主體為個人時,主管公安機關為該人常住地的公安機關。這意味著檢查可由當地派出所執行,而非由上級集中統籌——使執法能力更貼近日常生活。主體範圍擴大、技術權限提升與地方管轄並存,增加了檢查對個人裝置與帳戶產生即時、實際影響的可能性。
至於執法人員在私人手機、筆電或其他終端上可查看或複製資料的具體界限,新辦法並未建立清晰細緻的限制。關於程序保障、比例原則標準,以及對遠端漏洞掃描或滲透測試等侵入性技術的監督機制,仍有疑問。法律專家指出,缺乏細緻的程序性約束,導致在實務中何時以及如何使用這些權力存在不確定性。
學術評論強調兩個主要擴張面向。首先,實質範圍已涵蓋網絡空間安全、數據安全與信息安全三者,而非先前較窄的網路專責範疇。其次,可檢查的族群與主體類別被擴大。觀察者指出,處理支付的小型供應商、處理客戶資料的零工工作者,以及被指控擁有或散佈被禁內容的私人個人,都可能被牽涉進檢查流程。其淨效應是將監管延伸到公民日常用於通訊與金融的常用技術。
是否會在 10 月 1 日起大規模用於檢查私人手機或錢包應用,目前尚不明朗。但可以確定的是,對更多技術與主體的法律授權已存在。當管轄下放到地方層級,且監督活動被描述為例行而非例外時,這類授權往往會隨時間使得該等技術的使用常態化。
要點一覽表
| 面向 | 說明 |
|---|---|
| 範圍擴大 | 從 2018 年的有限網路服務提供者,擴展到 2026 年的網絡運營者、數據處理者與個人。 |
| 技術權限 | 市級公安機關可在例行檢查中進行漏洞檢測與滲透測試。 |
| 管轄 | 管轄下放至被檢查人常住地,使當地警方能執行檢查。 |
| 日常目標 | VPN 使用、自我保管錢包、行動應用與其他個人裝置可能在新規下被檢查。 |
| 程序不明確 | 規則未明確定義資料存取、複製或比例原則的界限,應用上存在不確定性。 |
後續…
展望未來,若干技術與政策領域值得持續關注。保護隱私的技術——例如更強的端對端加密標準、安全的多方計算以及分散式身份模型——能在仍提供合法服務的同時,降低敏感個資的暴露。同時,隨著調查者採用更複雜的技術,鑑識與事故響應能力也會演進;透明的法律框架與獨立的監督機制,是確保比例原則並保護公民自由的重要配套。
從政策與治理角度來看,釐清程序保障、令狀標準與個人救濟管道,將有助於界定合法監督與侵入性監控之間的界限。實質上,加強關於網絡安全與個人隱私平衡的公開討論,可協助形成限制越權的執行常規。簡言之,技術保障(例如安全設計的應用與硬體保護)、法律保障(更明確的存取與監督規則)與公共問責三者的交互,將決定擴大檢查權力是否會被克制性地使用。
隨著監管框架轉變,技術開發者與政策制定者均應監測法定權限如何轉化為實際操作,並推動強化資料安全同時保障個人權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