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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奠定基礎,成為加密金融樞紐

Claude AI
台灣如何奠定基礎,成為加密金融樞紐

目錄

你可能想了解

  • 台灣新的虛擬資產法對銀行、企業和數位資產服務業者可能有什麼影響?
  • 台灣能否以半導體和科技產業為基礎,打造獨特的加密金融模式,而非單純複製美國?

主要議題

6 月 30 日上午,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這部法案共 56 條,標誌著重大轉變:產業正從以登記為主的環境,邁入許可制時代。表決前八天,我們訪問了紅樓資本共同創辦人、TAAS 踏實數位共同創辦人 Denny Yang,以及 BitGo 亞太區負責人 Ivan。他們的對談預示了新架構的方向:台灣數位資產產業需要透過明確的監管規範、完善的機構準備,以及周詳設計的基礎設施來發展。

紅樓資本被稱為台灣第一家區塊鏈創投。Yang 與合夥人目前正籌備成立一家比特幣儲備服務公司。BitGo 則自 2013 年起提供數位資產託管服務。在受訪所談及的當年 1 月,該公司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敲鐘,向公開市場投資人展現其數位資產基礎設施供應商的定位。兩位受訪者提供了互補的觀點:一家本地公司希望為台灣企業打造產品,另一家則是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營運、經驗豐富的國際託管業者。

訪談進行時,已有多項監管措施在推動中。涉及五家銀行的託管試辦於 5 月初獲准,台灣證券交易所則於 5 月 29 日發布穩定幣會計指引。法案當時仍待通過。受訪者一再將監管形容為循序漸進的過程;八天後,立法院表決讓這個過程更加具體。新法建立法定架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計將透過約九項子法訂定詳細規範。討論中提到的最早預期施行時間為 2027 年第一季。

為金融機構舉辦為期一年的論壇

Yang 與 Ivan 正在籌辦一場為期十二個月、每月一場的金融機構數位資產論壇。首場活動於 5 月 22 日在台北舉行,吸引中信、永豐、國泰、台灣大哥大及加密貨幣交易所等大型機構與企業參與。這種形式刻意比單次研討會更持久。講者指出,應用層專案可能迅速興起又消失,但數位資產作為金融基礎設施,需要長期學習,並與既有系統整合。

Yang 表示,論壇旨在將國際經驗轉化為台灣金融業可實際運用的知識。主辦方並不認為,只要要求銀行採用某家供應商的產品,就能說服銀行。他們希望金融機構不同層級的人員都能了解,一家擁有 13 年經驗的公司如何處理法遵、託管和產品設計。Ivan 補充,每月的議程將從高階概念延伸至技術、產品、客製化,以及其他國家合作夥伴的案例。

當被問到台灣金融圈有哪些觀念需要釐清時,Yang 並未將本地機構描述為缺乏認識。他表示,這些機構普遍能力良好,也理解嚴格管控資金流的重要性。他解釋,實際問題在於如何在不觸犯洗錢防制界線的前提下,於台灣金融體系內開展業務。差距部分來自經驗不足:五家銀行參與託管試辦,但台灣有三十多家銀行。試辦計畫以外的機構,難以了解參與者如何處理託管業務。

BitGo 為何投資台灣

BitGo 是全球主要的數位資產託管業者之一,管理數百億美元規模的資產,並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持有牌照。前一年 12 月,該公司獲得美國貨幣監理署(OCC)批准,轉型為全國性信託銀行。在 FTX 破產案中,BitGo 也與 Kraken 一同參與債權人還款分配。

Ivan 表示,BitGo 在兩年多前便逐步拓展台灣業務,部分本地交易所已採用其服務。FTX 案件讓公司更加確信,市場需要更完善的法遵與營運措施。BitGo 台灣於前一年成立,隨著台灣監管架構逐漸明朗,公司計畫申請牌照。

Yang 表示,合作洽談是由他發起,因為 TAAS 的數位資產財務儲備(DAT)計畫需要國際級託管業者。他提出一份方案,說明雙方如何在台灣結合優勢。Ivan 解釋,前一年在地化是管理階層的優先事項。台灣是 BitGo 第一個設立本地代理機構的市場,公司希望未來能將此模式拓展至其他亞太市場。Ivan 認為,在亞洲採取在地化方式尤其重要,因為各司法管轄區的監管安排各不相同,不像美國 OCC 制度或歐洲 MiCA 等較統一的架構。

會計與託管實務細節

訪談前三週,台灣證券交易所與臺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上市櫃公司持有加密貨幣的指引。指引規定熱錢包不得超過總持倉的 15%,要求設置由董事會監督的專責單位,並納入多重簽章控管及私鑰分層保管要求。至於 USDT 和 USDC,指引指出企業應依適用規則與發行商條款,將持有部位分類為金融資產、無形資產或存貨,不得視為現金。

Yang 認為,將穩定幣與現金區分是合理的,因為穩定幣並非法定貨幣。他也指出,穩定幣價格相對穩定,以傳統損益方式處理可能較難提供有用資訊;在某些會計情境中,穩定幣更接近商品。在他看來,更關鍵的議題是比特幣。他表示,美國會計準則已允許以公允價值認列,但台灣仍在追趕。他的比較是,公司即使可能難以出售土地,也可以將其認列為資產;相較之下,比特幣流動性高,可以迅速交易。他認為,相關討論持續不休,反映出人們尚未充分理解比特幣的流動性及其所認知的經濟價值。

Ivan 表示,技術未必是機構進入這個領域的主要障礙。BitGo 早期採用多重簽章系統,之後又開發多方計算(MPC)作為另一種選擇。客戶可以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方式。他說,真正困難的是實際落地。傳統觀念可能要求企業核心系統設於台灣,就像 IBM 為了在台灣營運而將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搬進台灣。然而,區塊鏈資產存在於網路上;搬遷資料中心並不會將資產移出鏈上。

Yang 主張,政策應著重於權限與控制,而不是指定技術。例如,訂定誰能控制私鑰、如何分配權限的規則,有助於實現破產隔離。他表示,只要妥善設計權限,即使軟體故障,也不代表任何人都能轉移資產;復原可以仰賴受到妥善控管的私鑰。他支持以原則為本的立法,因為若不如此,實體資產代幣化(RWA)和衍生性商品等新興領域可能需要一再重新修法。訪談八天後通過的法案,部分反映了這種偏好:建立法定架構,並將執行細節交由子法規範。

DAT 2.0:為台灣設計的模式

TAAS 正在開發一項服務,協助台灣上市公司建立比特幣儲備策略。談話自然轉向 MicroStrategy 及其融資與持有比特幣的做法。談到該公司的 STRC 特別股時,Yang 稱這種模式是龐氏結構,但不是詐欺,並認為其以真實資產抵押和公開資訊為基礎。他回想七、八年前,許多人稱比特幣是騙局;如今在許多投資人眼中,比特幣已成為重要金融資產。他形容 MicroStrategy 的策略是押注其融資結構的韌性,以及市場信心能否延續。

訪談時間有助於理解當時的背景。Yang 的談話錄於 6 月 22 日。四天後,MicroStrategy 的 mNAV——企業價值除以其比特幣持有部位的市值——有史以來首次跌破 1,其特別股一度低於面額 25%。這些發展突顯了依賴槓桿、估值溢價及投資人信心的策略所蘊含的風險。

Yang 表示,台灣企業不應直接照搬美國模式。依他的說法,美國的做法可以依靠市場溢價擴大公司的淨資產價值,而台灣的監管環境更重視保障股東。TAAS 提出的 DAT 2.0 做法,是維持核心業務運作並逐步配置比特幣:先從現金持有部位的 3% 或 5% 開始,之後可能隨時間提高至 10% 或更多。Yang 將此視為分階段配置,以及對法定貨幣長期增發的一種可能避險方式,而非短期推升公司股價的催化劑。

他也以 SpaceX 為例,指出這家大型科技公司持有比特幣。根據訪談,其 S-1 文件揭露持有超過一萬八千枚比特幣,估計市值約為十億美元。Yang 向股東提出的論點是,持有一股股票,既代表持有公司的營運事業,也代表每股所含的比特幣數量。他認為 AI 和科技公司可能是合適對象,理由是相信運算能力的企業,也可能考慮比特幣;他將比特幣形容為算力的集體展現。

Ivan 補充,BitGo 服務的許多美國 DAT 公司在加密貨幣價格下跌期間仍持續買進,而非賣出,因而減少了可流通的供給量。之後,有些公司開始向 BitGo 洽詢其他業務,包括借出資產、質押和收益型產品。他認為,這些活動可能是 DAT 業務的下一階段,但也需要超越傳統託管的能力。

TAAS 提出的模式旨在將數位儲備與實際營運活動連結。公司曾說明涉及 AI 運算資料中心基礎設施及設備晶片的計畫,生態系合作夥伴包括早期投資人雲豹能源。主要營運公司尚未公布。其網站載明三年營收目標為兩億美元,並與 2028 年比特幣減半週期相呼應。Yang 並未將計畫描述為已完成的藍圖;其目標是展示台灣 DAT 公司如何結合營運收入、風險管理、託管、會計與治理。

台灣的獨特優勢:晶片與科技

談話從法遵延伸開來時,Yang 將台灣與新加坡作比較。他表示,新加坡善於吸引資金進駐,但台灣有不同的優勢:強大的科技公司。全球對晶片和 AI 的需求,讓國際客戶有充分理由與台灣企業合作。如果跨境穩定幣支付基礎設施能與金融機構連結,來自拉丁美洲、中東歐和東南亞的買家,就可能透過交易所將資金兌換成新台幣穩定幣,並用來支付晶片貨款。

這種可能性對付款週期較長的製造商或許格外重要。Yang 表示,收取穩定幣的公司可選擇只賺取七天的收益,以配合其現金管理需求。這類彈性是加密市場的特色之一,但任何實際應用仍須視監管規定、營運控管、會計處理及相關產品條款而定。

當被問到希望在論壇進行一年半後看到什麼成果時,Yang 描述了一個未來:台灣股票可以代幣化,券商 App 也能提供 BTC 和 ETH 的交易管道。他最擔心的是金融機構或監管規定讓創新之路受到過度限制。他表示,競爭的關鍵問題不只是台灣國內市場的規模,而是美國推出新金融產品時,台灣能多快做出回應。

Ivan 的近期目標則較為循序漸進:他希望半導體公司在接下來一年開始透過銀行收取穩定幣。他說,初期只需接受和支付穩定幣,不必要求企業購買比特幣。若這類活動開始推展,就能帶動更廣泛的市場發展,並讓更具企圖心的應用成為可能。

訪談也談到外國投資人常提出的台海風險。Yang 表示,企業必須將風險納入考量,但無法控制風險。他補充,鏈上資產不受單一地點限制,並主張比特幣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取。這反映了數位資產的一項特性,但並不代表持有數位資產所涉及的營運、法律、安全或市場風險因此消失。

重點摘要表

面向說明
新法規架構《虛擬資產服務法》於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推動台灣邁向許可制架構。
機構教育為期十二個月的論壇旨在協助金融機構了解數位資產基礎設施與國際法遵經驗。
託管控管上市公司指引包含熱錢包 15% 上限、董事會監督、多重簽章控管及私鑰分層保管。
DAT 2.0 提案TAAS 提議逐步配置比特幣——先從現金持有部位的 3% 或 5% 開始,之後可能提高至 10% 或更多——同時維持核心業務運作。
台灣的優勢半導體、AI 和科技企業可能帶動對受監管的穩定幣支付與結算基礎設施的需求。
實施時程預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該法的子法,最早可能於 2027 年第一季實施。

後續⋯⋯

立法是一項重要里程碑,但單靠法律無法打造成熟的數位資產市場。銀行與企業仍需要明確的執行規則、可靠的託管安排、健全的會計處理,以及能保障客戶與股東的治理制度。接下來的子法將有助於釐清這些原則如何落實。

訪談的核心論點是,台灣不必模仿其他國家的模式,而是可以立足自身優勢發展:成熟的製造業基礎、具有國際重要性的半導體公司,以及有能力整合新型支付與託管系統的金融機構。循序漸進的 DAT 模式與貿易中的穩定幣結算都是提案,並非必然會實現;兩者都取決於監管核准與審慎的風險管理。

更廣泛的轉型已經展開:從零散的實驗,邁向讓機構負責任地參與其中的基礎設施。如果台灣能讓規範清晰到足以保障使用者,同時保有足夠彈性以容納新技術,就有機會將數位資產與那些早已讓台灣在全球經濟中具有戰略重要性的企業連結起來。

最後編輯時間:2026/10/19